2009年7月2日星期四

人行公布: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人行公布: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日期: 2009-07-02 HKT 15:33

人行及財政部等部門公布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規定本港及澳門的人民幣清算行可以從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同業拆借市場兌換人民幣及拆借資金。

人行稱,中國境內結算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逐步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服務,境內代理銀行可以對境外參加銀行開立的賬戶設定資金要求,並可以為境外參加銀行提供資金兌換服務。

人行稱,境內代理銀行可以依境外參加銀行的要求,買賣人民幣,限額由人行決定,境內代理銀行可以為開設了人民幣同業往來戶口的境外參加銀行提供人民幣融資,以滿足賬戶的臨時性需求,融資額度與期限由人行決定。

另外,人行表示,試點企業會按規定享有出口退稅,而試點企業將由試點地區的相關部門推薦,然後由人行及財政部等部門審核及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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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 向銀行公布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當中列明境外參加銀行的同業往來賬戶只能用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暫不納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

另外,細則規定,港澳人民幣清算行通過內地銀行同業拆借市場拆入和拆出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該清算銀行所吸納人民幣存款上年末餘額的8%,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而境內代理銀行對境外參加銀行的賬戶融資總餘額不得超過其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的1%,融資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人行有權調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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